吳鳳事件後面對司法之(一)面對司法 心有成竹

編輯:黃昭凱

面對司法 心有成竹

過了元旦假期後不久,曾俊仁、潘健二接到嘉義地撿處出庭偵訊的傳票,但意料之外的是林宗正也被傳訊。

面對法律的問題和社會責任,在拆除行動的前夕, 就有一段悲壯的計畫和沙盤演練。黃修榮牧師主動提出一些問題,並要大家嚴肅面對,作好「心理準備」。他提到;何嘉榮縣長在去年九月九日(傳說是吳鳳生日)原住民發動抗議那一天就已經答應要撤遷銅像,現在我們自己動手,不但危險甚至可能觸法。

事實上何嘉榮並沒有答應要搬遷撤除銅像,何嘉榮說:該座銅像是吳鳳獅子會捐建的,他無權處理。並說:當時興建時,嘉義市是縣轄市,現在已經獨立了,他更無權置喙。在何嘉榮的回話中,暗示了我們:銅像不是「公物」。既不是公物,那來的「毀損公物」罪?接著黃修榮再提到,會不會觸犯「公共危險罪」?

六法全書的「公共危險罪」是民國三十幾年訂定的,那是在公共領域如水、電、交通等造成的為害公共安全的罪行而定的。倒是「妨害公共秩序」的罪名是值得防患未然。所以當天的指揮交通和秩序的維護是必須要有周全的配置。

最要緊的是「動作要快」,也就是說: 當警力還未開到之前一定要一舉拉倒銅像,然後盡速前往嘉義市政府去集體投案,避開與警察的衝突。不然、妨礙公務、妨害秩序、罪所難免。

日本的經典名劇「赤穗浪士四十七義士」, 雖然個個都有面對國法,切腹求死的心理準備,但在黎明之前,如果未能完成任務,必然會死得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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