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鳳事件後面對司法之(二)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存放冰庫的法條

編輯:黃昭凱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存放冰庫的法條

加害者審判被害

摧毀吳鳳銅像的義舉, 不是「生番出草」, 而是漢人欺侮原住民, 大漢沙文主義凌虐弱小民族, 在被虐者意識覺醒, 自力救濟之後, 換來的是加害者審判被害人。

這不是一般刑事或是民事賠償案件, 這是族群長期被迫害的案件, 依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被告是執政的統治者----當時的國民黨, 政戰部, 教育部。

讓我們來翻閱何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民國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特制定刺本條例。
第二條 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殺害團體之分子者。
       二、 使該團體之分子遭受身體上或精神上之嚴重傷害者。
       三、 以某種生活狀況加於該團體足以使其全部或一部在形體上歸於消滅者。
       四、 以強制方法害團體分子之生育者。
       五、 誘掠兒童脫離其所屬團體者。
       六、 用其他陰謀方法破壞其團體,足以使其消滅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條 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者,不論其犯罪係在犯平時或戰時,均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五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不論具有何種身分,一律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六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
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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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早在民國四十二年立法公告, 當時的背景是根據聯合國國際人權宣言而立法的。 主要是要防止類似德國納粹殘害猶太人的滅族惡行。

吳鳳史蹟如果是捏造的, 其結果令原住民精神上的痛苦。 依該法第二條第二項應給執政的國民黨治罪。 換言之: 被告的應該是執政者,但國民黨會推卸責任給日本人。

 因為這個故事是日本人編造的,可是仇日的國民黨對日本統治台灣的事蹟採取滅跡的政策。
 例如:神社改為忠烈祠, 敲掉所有的石燈等。唯獨吳鳳故事卻沿用下來,甚至編列為教科書,其實原住民可以到聯合國去控告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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